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孝得
上列聲請人與葉玉香、葉文平、葉玉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
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帳務明細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