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49號
PTDV,106,司促,5049,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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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49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伍偲綺
      伍俊雄
一、債務人伍偲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壹佰玖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款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壹
  拾參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十五‧五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伍偲綺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伍俊雄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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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