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07號
PTDV,106,司促,5007,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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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徐美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
  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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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