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35號
PTDV,106,司促,4835,2017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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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聖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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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