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3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聖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催告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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