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孫嵐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須有收件人簽收之字樣)。
二、按聲請人所提之入會須知第八條第四項所述,實際經過月數
,未滿15日者,以半個月計;逾15日者,以一個月計,次按
合約書所載之會籍開始日為103 年7 月31日,且如聲請狀所
述,債務人自民國104 年5 月起,即未繳月費,實際經過月
數應為10.5個月,故請釋明實際經過月數為11個月之依據,
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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