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張賜德上列聲請人與政新國際有限公司、林榮萣即林山崙、林淑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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