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597號
PTDV,106,司促,4597,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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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樹
債 務 人 吳崇祉
      曹秀杏
一、債務人吳崇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曹秀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壹佰參拾壹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崇祉曹秀杏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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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