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樹
債 務 人 吳崇祉
曹秀杏
一、債務人吳崇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曹秀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壹佰參拾壹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崇祉、曹秀杏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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