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張惠雅
張沁恩即張家偉之繼承人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妤即張家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沁恩、林姿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家偉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張惠雅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
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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