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潘敬傛
上列聲請人與張細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件聲請人所述,本件之債務人為潘敬傛與林威再,故請
於聲請狀債權人欄增列林威再及其送達地址,並於具狀人欄
中加蓋林威再之印章。
二、請於請求標的欄改列: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潘敬傛新臺
幣......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林威再新臺
幣......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請分別列出潘敬傛、林威再對債務人張細娟之債權數額,並
提出計算式與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債權總額須與聲請人原先
陳報之數額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