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54號
ILDV,106,司促,2554,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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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鄭嵐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零參拾肆元
  ,及其中參萬參仟貳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
  預借現金,現積欠37,034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33,211元整
  (已到期之本金33,211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
  自10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539元、違約金雜費計1,284元、分
  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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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