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25號
債 權 人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 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再者,因支付命令之聲請 ,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資料為形式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 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 、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 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 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尚 未付之款項及損害賠償,惟債權人就其何以得向債務人主張 並未依法提出釋明之文件資料(即得據以支持其向債務人請 求之債權債務文件,如合約書、借據、發票、票據等),是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毋庸命其補正即應 駁回。故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其他訴訟程序,或備齊相關 釋明文件資料後再為聲請,方屬合法,併予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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