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63號
KLDV,106,司促,4163,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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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6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王順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
    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
  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銀行法第47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係因債務人聲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卡所生債務,自有
  前開規定之適用,逾該部分之請求無請求權,自應一併予以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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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