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楊瑞萍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劉茂珍
訴訟代理人 劉培嘉
被 告 劉康正
被 告 劉茂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玲華
被 告 林劉碧蒼
被 告 魏素蘭
被 告 劉仲和
被 告 劉清雲
被 告 劉錦益
被 告 劉四正
被 告 陳劉碧若
訴訟代理人 陳慧薰
被 告 陳志昇
被 告 劉崇喜
被 告 劉崇良
被 告 張宗憲(即張劉碧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立孚(即張劉碧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明慧(即張劉碧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玟玲(即張劉碧曉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南投簡易庭一○六年度投補字第二○六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在南投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無法 律限制分割之規定,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 、第2項第1款、第5項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三、經查,系爭土地為鄰地同段952地號土地所圍繞,係屬袋地 ,又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與上開鄰地土地所有權人間,現另有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訴訟於本院106年度投補字第206號民事案 件繫屬中,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於鄰地同段952地號土地通行 權之有無與通行範圍,確有影響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是否適 當之判斷,而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是本院認於該案件 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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