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6年度,144號
TLEV,106,六簡,144,2017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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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44號
原   告 施月雲 
被   告 鄭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 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6 年6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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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