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187號原 告 賴朝旭 簡美淳 賴朝慶 賴朝上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佳龍律師被 告 鄭錫清 訴訟代理人 鄭水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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