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1050號
SLEV,105,士簡,1050,2017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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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霙
      陳怡均
      陳玉梅
      陳蘇宗
      陳彥儒
兼 上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臻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萬得
      郭勝群
      郭秀枝
      陳明惠
      許麗芬
      陳健利
      許竹夫
      曹榮吉
      賴曹澄子
      陳李玉燕
      陳進盛
      陳美惠
      周錦蘭
      陳志淵
      陳宥慈即陳佩縈
      陳志榮
      陳志祥
      陳健一
      陳健興
      陳健仁
      陳麗鄉
      陳美妙
      黃信雄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勝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莉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麗珍
      許志誠
      陳郭德
      陳宏文
      陳麗娜
      陳科名
      林碧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忠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 月12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22,4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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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