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霙
陳怡均
陳玉梅
陳蘇宗
陳彥儒
兼 上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臻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萬得
郭勝群
郭秀枝
陳明惠
許麗芬
陳健利
許竹夫
曹榮吉
賴曹澄子
陳李玉燕
陳進盛
陳美惠
周錦蘭
陳志淵
陳宥慈即陳佩縈
陳志榮
陳志祥
陳健一
陳健興
陳健仁
陳麗鄉
陳美妙
黃信雄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勝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莉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麗珍
許志誠
陳郭德
陳宏文
陳麗娜
陳科名
林碧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忠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 月12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22,4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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