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4年度,240號
TNHV,104,上易,240,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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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秀禎 
複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上訴人  劉家榜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時效取得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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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