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4號
TNDV,104,建,14,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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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黃堯舜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鄭碧雲即偉信建設工程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複代理 人 陳琪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零捌佰柒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所列7款 例外情形,或同條第2項視為被告同意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 加之情狀,原告於訴狀送達後,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此 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可資參照。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6,490元及遲延利息,嗣於 訴訟中追加施彥佐、鄭進貴建築師事務所即鄭進貴及隆興營 造有限公司等人為被告,請求其等應與被告共同給付上開金 額予原告(參見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4號卷,下稱本案卷, 第108頁),核其所為追加鄭進貴建築師事務所即鄭進貴隆興營造有限公司部分,與本件承攬契約無關,請求基礎事 實並非同一;追加施彥佐部分,則於本件訴訟進行達1年6月 並於鑑定完成後,突以名片一紙主張施彥佐為共同承攬人, 而為訟之追加,已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且經被告為 反對追加之意思表示,是原告所為之追加,核與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不符,不予准許。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94年委託被告承攬興建臺南市○○○路000號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依契約約定其結構請專業結構技師設 計(本院104年度補字第631號卷,下稱補字卷,第7至11頁 原證1之契約書),被告既為專業興建房屋之人,自應依建 築法等相關法規承攬興建系爭建築物。豈料,被告興建完成 後,於104年2月系爭房屋卻出現傾斜現象,被告於104年間2 月發現後即通知被告修補房屋,並經臺南市北區調解委員會 調解(原證2之調解通知書),調解時被告表示無鑑定可以 佐證,嗣後原告於104年3月31日委請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 系爭房屋為傾斜暨結構安全意見書,方確知系爭房屋已存有 傾斜之瑕疵(原證3之鑑定報告書),依鑑定結果及分析為 :「…㈡外牆由正面及背面目視與鄰房間有明顯龜裂,經測



量得知屋頂女兒牆與鄰房間隔離約7.5公分,且研判施工時 頂層女兒牆混擬土灌漿時未以隔離板隔離鄰房牆面,造成鑑 定標的傾斜時鄰房外牆抿石子伴隨拉裂剝離。一樓正面鄰房 柱(牆)抿石子亦有損壞現像。㈢現況測量結果:垂直測量 :建築物X向(東西向)向西傾斜率平均為向西傾斜1/152; Y向(東西向)傾斜率為向北傾斜1/180。鄰房X向傾斜率為 向西1/1269。室內水準測量:客廳左右水準測量結果傾斜率 為1/ 395,前後傾斜率為1/582。㈣緊臨鄰房之間因裂縫造 成於雨水灌入,裂縫中排水緩慢造成磚牆吸水潮濕;鑑定標 的建築物西面外牆建築物與增建間介面亦有滲水現象。」足 證被告違反建築法第69條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 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 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其防護措施之設 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 。則原告自得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將系爭房屋傾斜狀態修 補,而修補瑕疵所需費用,依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預估為 2,206,490元,且因鄰房已對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原證4 之起訴狀),此部分之損害待鑑定後再為擴張。 ㈡對被告之答辯,陳述如下:
⒈原告查無被告偉信建設工程之營業登記資料。原告於94年委 託被告偉信建設工程即鄭碧雲承攬興建臺南市○○○路000 號房屋,依當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64條建築基地應 依據建築物之規劃及設計辦理地基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 以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相關之資料。地基調查方式 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等方法,其地下探勘方 法包含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及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所 規定之方法。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 進行地下探勘。…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 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 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第73規定基礎版底深度之設定 ,應考慮基底土壤之容許支承力、地層受溫度、體積變化或 沖刷之影響。第78條規定基礎之容許沉陷量應依基礎構造設 計規範,就構造種類、使用條件及環境因素等定之,其基礎 沉陷應求其均勻,使建築物及相鄰建築物不致發生有害之沉 陷及傾斜。相鄰建築物不同時興建,後建者應設計防止因開 挖或本身沉陷而導致鄰屋之損壞。第78-1規定獨立基腳、聯 合基腳、連續基腳及筏式基礎之分析,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 規範。基礎版之結構設計,應檢核其剪力強度與彎矩強度等 ,並應符合本編第六章規定。及第88-1規定深基礎包括樁基 礎及沉箱基礎,分別以基樁或沉箱埋設於地層中,以支承上



部建築物之各種載重。
⒉原告檢送臺南市○○○路000號使用執照及坐落土地及建物 謄本(本案卷第24至27頁。另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函送本案卷 第36至43、57頁建造執照存根、使用執照存根以及建造執照 案卷全卷。)。鄭進貴為系爭房屋之設計人(原證6之使用 執照);隆興營造有限公司為承造人(同原證6),被告既 為專業興建房屋之人,自應依建築法及當時建築技術規則等 相關法規承攬興建系爭房屋。系爭房屋傾斜現象經社團法人 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意見為建築基地為軟弱地層導 致不均勻沉陷而傾斜,被告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本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495、499條規定,原告是請求被告 賠償修補所需費用,原告之前已發函催告被告修補,被告並 未予以修補。兩造檢簽訂原證一之契約,並無另簽立其他合 約。本件係因系爭房屋傾斜,導致相鄰門牌號碼888號房屋 毀損,對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另原告對面房屋也有傾 斜情形,原告認為被告應該注意地質的興建,被告如願負擔 鑑定費用,原告同意委由築師公會鑑定傾斜之原因。及依鑑 定證人林吉良建築師所述,包商要依照建築師的設計來施工 ,本件應要求施作基樁或地質改良的必要。伊認為有核發使 用執照,並不表示有依圖說施工等語。
㈣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206,49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如下:
㈠依原告提出之臺南市○○○○○○○○○路000號房屋傾斜 鑑定報告書觀之,被告所承攬建築之鋼筋混凝土造建築構造 物,建築室內柱、樑、樓板、牆僅部分輕微小龜裂,結構良 好,足徵被告施工未偷工減料。而上開鑑定報告中,並未鑑 定「造成房屋傾斜之原因」,僅鑑定「房屋傾斜之結果」, 是原告並未舉證房屋傾斜是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造成。況 房屋傾斜造成之原因甚多,舉凡地震、鄰地施工、地質鬆軟 等原因均可能造成。被告係於94年建造系爭房屋,迄今已十 年,期間歷經多次地震;又系爭房屋座落土地之區域地質較 為鬆軟,鄰近亦有多處非被告建築之房屋有傾斜之情形,此 觀系爭房屋對面之建築物亦有類似本件房屋傾斜之情形(見 被證1之照片),分別為臺南市○區○○○路000號、691號 ;另被告建築系爭房屋後,房屋後方亦有鄰地建築房屋(見 被證2之照片),均有可能是造成系爭房屋傾斜之原因。綜 上,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並未舉證造成房屋



傾斜之原因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
㈡經本院囑託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鑑定標的物於低 土壤液化潛勢區內,也非於地質敏感地區,其結構體完好, 其傾斜之原因為建築基地為軟弱地層導致不均勻沉陷而傾斜 。」,是系爭建物傾斜之原因顯非被告偷工減料所致,為不 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自無民法第495條「因可歸責於承攬 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 償。」規定之適用。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經鑑定結果證明造成系爭房屋傾斜之原因,並非可歸責 於被告之事由。
㈢系爭建物瑕疵並非可歸責於被告承攬所造成,原告並未舉證 證明房屋傾斜是可歸責於被告所致。房屋傾斜原因很多,原 告房屋對面的房子也出現傾斜現象,該屋並非被告所起造, 據了解該地區也有其他房屋傾斜需要扶正之情形。被告已依 據建築師之設計及圖說施工,並無偷工減料情形,該屋也有 經過工務局驗收合格才核發使用執照,從鑑定報告第九點㈠ 也有記載原告房屋的結構良好,並無任何偷工減料之情形, 認為不可歸責於被告。
㈣依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所載,被告所興建的建物結構 並無問題,也無偷工減料的情況,只是房屋坐落基地的地質 是軟弱地層,因為不均勻的沉陷導致傾斜,並不可歸責於被 告。本件是在94年間興建的房屋,當時的建築技術規格是否 有要求進行地質的調查,對於調查後地質狀況應施用的施工 方法為何等事項。基地為原告所有,兩造締約時原告有無針 對地質的狀況於施工時為特別的約定,不能因施工後房屋出 現傾斜狀況,就認為是被告施工不當所致。及被告有依建築 師的設計施作筏式基礎,也無違反建築法令的情形。因為驗 收需要由市政府工務局來驗收,使用執照才可以核發。 ㈤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 ,被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經證據調查及辯論,兩造對於下列事實均不爭執: ㈠原告於民國94年間委由被告興建臺南市○區○○○路000號 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兩造並書立104年補字第631號卷 第7至11頁之文書為憑。
㈡被告承攬上開工程,已於95年間完工,並由臺南市政府核發 使用執照(95南工使字第132號)。
㈢上開房屋於104年2月間出現傾斜之現象,並造成鄰房臺南市 ○區○○○路000號房屋受損。
五、原告主張依據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206,490元及



遲延利息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為辯。是本件爭點 厥為:
㈠系爭房屋傾斜原因為何?與被告施工有無因果關係? ㈡原告依據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是否有理由?如有,瑕 疵修補之費用2,206,490元是否合理?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房屋傾斜與被告施工並無因果關係。
⒈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 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為民法第495條第1項所明定。又當事 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則為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定。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出現傾 斜,係因被告承攬施作工程瑕疵所致,惟被告否認施作工程 有何瑕疵,是依上開說明,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⒉本件原告對於系爭房屋出現傾斜之瑕疵,而此瑕疵係可歸責 於被告之事由乙節,係以起訴時提出證物三之台南市○○○ ○○○○○○路000號房屋傾斜鑑定報告書(即補字卷第13 至15頁)為憑。然本院審閱該份報告書所載內容,雖載有系 爭房屋房屋傾斜之狀況,但並未針對系爭房屋傾斜原因予以 鑑定。且由鑑定結果及分析一欄,尚記載系爭房屋現況結論 與建議一欄,分別載有「…建築室內柱、樑、樓板、牆僅部 分輕微小龜裂,結構良好」及「…本棟鑑定標的物結構體完 好,並無損壞,結構裂縫亦小於0.1㎜…尚無安全之虞。… 」等內容以觀,均無被告施工違反相關法規或施工規範之相 關記載,該份鑑定報告書顯不足為被告承攬施作工程有瑕疵 之事證。
⒊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政府調閱系爭房屋建照執造之全案卷宗 ,系爭房屋於起造興建前,業已踐行地質鑽探及土讓測試之 建築必要作為。再經詢問兩造之意見,兩造均同意委由建築 師公會鑑定系爭房屋傾斜之原因,茲據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 師公會於106年1月4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結論 及建議一欄記載「依據上述鑑定結果鑑定標的物於低土讓液 化潛勢區內,也非於地質敏感地區,其結構體完好,其傾斜 之原因為建築基地為軟弱地層導致不均勻沉限而傾斜。」之 內容以觀,系爭房屋傾斜係因坐落基地為軟弱地層,與房屋 興建之施工無關。雖原告對此鑑定報告仍有疑問,但經鑑定 人林吉良建築師到庭補充說明:建築法規或技術規則對於軟 土層施作之基礎工法,並無明確規定。(問:本件建築物鑑 定時有無發現違反建築技術規則的情況?)該建物是在95年 間完工,我們是在105年間去看,我們是看柱樑結構有無裂



痕,我們去看時建築物良好,沒有明顯裂痕,整體結構來看 是安全的。(問:以原告的土地狀況,通常的建築設計會是 採何種基礎工程?)一種是灌水泥樁的地質改良方式,另一 種是打樁基礎,後者的費用會比較高。系爭建物設計採筏式 基礎是正確的工法等情,亦未見被告之施工有何瑕疵之處。 由台南市政府檢送系爭房屋建造執造相關資料、上開鑑定報 告內容,及鑑定證人到庭說明事項,系爭房屋於起造興建前 ,業已踐行地質鑽探及土讓測試,而於基礎工程採用筏式基 礎工法,並無不當。至系爭建物出現傾斜狀況,係因所在地 層之自然因素,並非被告施作工程有何瑕疵之處,房屋傾斜 與被告施工二者間並無因果關係,應可認定。
㈡依上開調查,系爭房屋傾斜原因與被告施作工程無關,則本 件即無再為調查爭房屋瑕疵所需修補費用是否合理之必要。七、綜上所述,系爭房屋傾斜之原因,係因建築基地為軟弱地層 導致不均勻沉限而傾斜,被告承攬施作工程則無明顯瑕疵之 處,二者間並無因果關係可言。原告因系爭房屋出現傾斜, 片面推論係被告施作瑕疵所致,並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據 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房屋所需修補費 用2,206,49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均無理由,不予准許 。又原告之訴業經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及舉證,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已無再為審酌及論述必要,附此敘明 。
九、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除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 879元,及為鑑定需要,由被告向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 會繳納初勘費用6,000元及鑑定費用52,000元,兩造無其餘 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0,879元,並應由敗訴 之原告負擔。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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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