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78號
TPDV,106,司促,8878,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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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RENDAN MORRELL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BRENDAN MORRELL 之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
  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或其他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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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