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06年4月21日,抑為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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