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6年度,48號
TCDV,106,親,48,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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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48號
原   告 楊閔翔 
被   告 詹怡伶 
法定代理人 詹絜茹 
上列原告楊閔翔與被告詹怡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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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