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9號抗 告 人 鄭善財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吳育森間因106年度司拍字第7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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