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79號
CTDV,106,司拍,79,2017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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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9號
抗 告 人 鄭善財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吳育森間因106年度司拍字第79號拍賣抵押物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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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