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30號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玉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小章 ,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小章,或提出經聲 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