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630號
TYDV,106,司票,3630,2017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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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30號
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玉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小章
  ,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小章,或提出經聲
  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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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