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320號
TYDV,106,司促,10320,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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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
債 權 人 紀信宇
債 務 人 周曹金英
債 務 人 游清源
債 務 人 黃東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周曹金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清源
  黃東任發給支付命令,並表示游清源黃東任為系爭支票之
  背書人,並請求渠等連帶清償系爭支票所示之款項,惟查債
  權人並未提出游清源黃東任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之釋明文
  件,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
  債權人對游清源黃東任請求給付系爭支票所示之款項暨其
  利息,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對於游清源
  黃東任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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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