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賴琬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梅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所設定之抵押權其債務清償日
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時約定之清償日期,因此,本件若無
約定清償日,則應釋明有曾催告之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