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924號
PCEV,106,板簡,924,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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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24號
原   告 皇宇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賢
     
訴訟代理人 楊亮吟
被   告 張鈞佑
被   告 呂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
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參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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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宇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