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6年度,6號
IPCV,106,民聲,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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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勳聖   
相 對 人 Bristol-Myers Squibb Holdings Ireland(百時
             美施貴寶愛爾蘭控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x Ruegg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除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依一○二年度民聲字第二十一號裁定所保全之證據(即就聲請人設於新竹縣○○鄉○○村○○○000○0號之工廠中流動層造粒機乾燥機MT135 及流動層式造粒機MT384 乾燥機之現場拍攝照片;聲請人依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之藥品優良製造指引所持有與「欣苷膜衣錠0.5毫克」及「欣苷膜衣錠1.0毫克」藥品相關之應記錄保存之文件,如製造配方及操作指令文件、批次製造記錄、批次分/ 包裝記錄文件資料。),予以解除,並返還聲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等事件,前於民國102年8月15日經本院以102 年度民聲字第 21號裁定保全相關證物在院,因該案業經本院判決聲請人勝 訴確定在案,為此,聲請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之文書及物件 留置,並發還相關證物予聲請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保全證據,經本院以以102 年度 民聲字第21號裁定准就聲請人設於新竹縣○○鄉○○村○○ ○000○0號之工廠中用以製造「欣苷膜衣錠0.5 毫克」及「 欣苷膜衣錠1.0 毫克」之設備,包含但不限於流動層造粒機 及流動層乾燥機或烘箱,及使用該等設備相關之文件記錄, 以拍照、錄影、影印、複製電子檔案之方式予以保全;准就 聲請人依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之藥品優良製造指引所持 有與前揭藥品相關之應記錄保存之文件,如製造配方及操作 指令文件、批次製造記錄、批次分/ 包裝記錄、運銷記錄等 ,以影印、列印或複製電子檔案之方式予以保全。嗣相對人 對聲請人提起之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本案訴 訟,業於105年11月3日經本院判決,嗣於105年12月6日確定 等情,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1號、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102年度民聲字第21號等卷宗查核 屬實,並有本院106年1月13日智院灶柏103民專上19字第106



0000186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參本院卷 第68頁),則本院102 年度民聲字第21號裁定所為之保全程 序,已無保全證據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文件,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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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施貴寶愛爾蘭控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施貴寶愛爾蘭控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