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75號
CTDV,106,司促,4375,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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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伯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伯凡於091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㈡債務人迄106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3,165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9元整、消費款95,55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15,10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190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0,666元整
   自106年0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
   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
   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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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