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08號
CTDV,106,司促,4308,2017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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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債 權 人 王依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俊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計算式。(即積欠租金之期間為何?水電費用為
  何?)
二、請提出水電費用之單據。
三、債務人江俊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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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