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債 權 人 王依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俊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計算式。(即積欠租金之期間為何?水電費用為
何?)
二、請提出水電費用之單據。
三、債務人江俊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