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4號
CTDV,106,司促,1174,2017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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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祺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淑如
異議人因債權人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而債務人 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518條定有明文。另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 ,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項本文亦有規定,從而當事人 聲明異議有否逾越法定期間,自應以法院收受當事人異議狀 之日為準,而非以債權人交寄郵政公司時為斷,合先敘明, 此有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311號判例可資參酌。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3 月8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 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異議人係於同年月16日 已收受送達,並於同日已生送達之效,然異議人遲至106 年 4 月10日始提出異議,此有蓋本院收狀章之聲明異議狀各一 份附卷可參,已逾法定期間,揆諸前開之規定,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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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祺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