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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03號
TYDV,106,司拍,103,2017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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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抗 告 人 黃宥婕
上列相對人即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陳濬緒間本票裁定事件,
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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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