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抗 告 人 黃宥婕上列相對人即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陳濬緒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費新台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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