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停字,106年度,3號
PCDA,106,停,3,2017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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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3號
聲 請 人 華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宜秀 
代 理 人 蕭嘉甫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及同
年4月18日所為106年度停字第3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106年3月30日)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5行關於「第3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原(106年4月18日)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5行關於「第3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異議之訴」。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 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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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