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和新小貨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相 對 人 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崇維
相 對 人 何崇維
相 對 人 林玉珊
相 對 人 江沛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林玉珊、江沛蓉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