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06年度,13號
IPCV,106,民秘聲,13,20170424,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秘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代 理 人 郭雨嵐律師
代 理 人 林翰緯律師
代 理 人 謝祥揚律師
相 對 人 羅章浚   
相 對 人 朱應翔律師
相 對 人 郭佩佩律師
相 對 人 陳錦隆律師
相 對 人 陳維鈞律師
相 對 人 高維亞   
相 對 人 鄒永烽   
相 對 人 謝炘穎   
相 對 人 翁偉哲   
相 對 人 朱威丞   
相 對 人 劉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
償事件(102 年度民營訴字第6 號),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秘
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羅章浚朱應翔律師郭佩佩律師陳錦隆律師、陳 維鈞律師、高維亞鄒永烽謝炘穎翁偉哲朱威丞、劉 喜律師,就本院10 2年度民營訴字第6 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 事件之下列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 2年度民營訴字第 6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開示:許順雄會計師為作成原證100 號「鑑識會計調查服務 報告書」,所參考之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圖 表、各部門組織變動情形分析、研發加工部門及研發自動化 部門工作統計分析、研發部門費用統計分析等大立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內部且未經公開之資訊,及相關證人就前開資訊於 本院所為之證述。
二、相對人羅章浚朱應翔律師郭佩佩律師陳錦隆律師、陳 維鈞律師、高維亞鄒永烽謝炘穎翁偉哲朱威丞、劉 喜律師之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本院陳明。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資料為聲請人公司內部 資訊,涉及系爭營業秘密之價值計算,有於本件訴訟提出之 必要。然因前開內部資訊涉及聲請人公司內部組織變動、各 該研發單位之成本、資源配置、人力配置等內部資訊,涉及 聲請人公司之機密技術、經營策略、財務等機密資訊,均屬 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如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勢將妨 害聲請人基於該等資訊之營業行為,自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 護之必要,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三、查本院102 年度民營訴字第6 號事件,本院為查明許順雄會 計師作成之原證100 號「鑑識會計調查服務報告書」所參考 之聲請人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研發加工部門及研發自動化部 門支出研發費用之統計分析等資訊,已定106 年5 月3 日上 午10時,傳訊證人許順雄會計師,及聲請人公司人員黃澄儀陸永和到庭作證,證人提出有關聲請人公司研發系爭營業 秘密技術之內部資訊,及相關證人就前開資訊之證述,除記 載於聲請人公司年報而對外公開者外,外部人無從知悉,聲 請人公司主張該等資訊及證述內容具有秘密性,並有潛在經 濟價值,為聲請人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堪予採信。本院認 為上開資訊如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且相對人等於聲請前並未依書狀閱覽或或證據調查 以外方法,知悉其內容,經本院斟酌聲請人之聲請內容,並 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後,認為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核發秘密 保持命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除了目前本院已定期傳 訊之上開三名證人之外,其餘與許順雄會計師為作成原證10 0 號「鑑識會計調查服務報告書」有關之聲請人公司內部未 經公開之資訊,如有傳訊其他證人,亦在本件秘密保持命令 所涵蓋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6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1/1頁


參考資料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