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21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黃喬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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