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7號
MLDV,106,司票,67,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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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雅萍即皇家當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志成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 碼:294747,內載金額新臺幣21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 ,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記載發票年 、月、日者,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 無效。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上因未記載發票年、月、日 ,應屬無效。聲請人以無效之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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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