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9號
MLDV,106,司拍,9,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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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忠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 年7 月7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9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3 年7 月3 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 ,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03 年7 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1,048 萬元、 700 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 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分別自10 5 年5 月8 日、105 年3 月8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 金11,362,66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 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 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6 年1 月26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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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苗栗市 │ 文山 │ │ 246 │ │ 381 │ 全部 │ │
├─┼───┼────┼───┼──┼────┼─┼──────┼────┼──────┤
│2│苗栗縣│ 苗栗市 │ 文山 │ │ 250 │ │ 230 │ 全部 │ │
├─┼───┼────┼───┼──┼────┼─┼──────┼────┼──────┤
│3│苗栗縣│ 苗栗市 │ 文山 │ │ 251 │ │ 757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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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
│1│194 │文山段 │文山234 │工業用、│總面積:588.11 │ │全部│ │
│ │ │250 、 │之3 號 │1 層、鋼│ │ │ │ │
│ │ │251 地號│ │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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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