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80號
CTDV,106,司拍,80,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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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炫慈曾炫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曾炫慈曾炫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㈠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643、
  164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以及㈡高雄市楠梓
  區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
  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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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