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莊育豪
債 務 人 富之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旻樺
債 務 人 鍾旻樺
債 務 人 梁兆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及違約金
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聲請狀中請求標的所載,有記載請求利息數額及違約金數
額之附表,或補正所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數額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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