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044號
PCDV,106,司促,8044,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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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44號
債 權 人 陳秀瑜
債 權 人 藍以倢
債 權 人 吳欣燕
債 權 人 陳盈靜
債 權 人 卓于歆
債 務 人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就各債權人陳秀瑜藍以倢吳欣燕陳盈靜卓于歆
對債務人公司之聲請均應各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然合計僅有
債權人陳秀瑜繳納伍佰元之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人藍以倢吳欣燕陳盈靜卓于歆
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分別補繳未納之裁判費各新臺幣伍佰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未繳納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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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