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27號
債 權 人 呂慶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國華、陳深湖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張國華、陳深湖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
略) 。
三、記載本件支付命令事件完整債務人姓名之聲請狀。
四、經稅捐機關發給業經為債務人代納稅捐之證明文件,其金額
需與本件聲請金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