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怡潔上列聲請人與余春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款約定契約、存證信函收件 人之收件回執等)並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二、請提出債務人余春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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