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70號
PTDV,106,司促,2370,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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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怡潔
上列聲請人與余春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款約定契約、存證信函收件
  人之收件回執等)並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
二、請提出債務人余春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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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