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04號
NTDV,106,司促,1304,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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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潘盈月
債 務 人 潘龍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盈月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潘龍
  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
  計為新臺幣(以下同)109,192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
  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
  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5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6年
  03月20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本案轉
  列催收款項日為106年03月21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潘盈月自105年10月30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
  納,迄今尚欠109,1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潘龍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盈月、潘│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3│年利率百分之一│
│  │109,19│龍源   │0月30日起  │月20日止  │點一五    │
│  │2元  │     ├──────┼──────┼───────┤
│  │   │     │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   │     │月21日起  │      │點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盈月、潘│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9,19│龍源   │2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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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