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潘盈月
債 務 人 潘龍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盈月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潘龍
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
計為新臺幣(以下同)109,192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
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
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5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6年
03月20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本案轉
列催收款項日為106年03月21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潘盈月自105年10月30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
納,迄今尚欠109,1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潘龍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盈月、潘│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3│年利率百分之一│
│ │109,19│龍源 │0月30日起 │月20日止 │點一五 │
│ │2元 │ ├──────┼──────┼───────┤
│ │ │ │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 │ │月21日起 │ │點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盈月、潘│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9,19│龍源 │2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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