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86號
原 告 莊雨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暫依原告所述)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等,此為法定必備要件。經本院以原告起訴
狀所附(上述)帳號函詢彰化商業銀行,該行表示該行帳號
扣除最前面009 代碼外,原告起訴狀所附帳號扣除009 代碼
之餘碼(僅剩13碼)與該行標準應為14碼不符,無法查詢,
而依卷內資料本院亦無法得知原告當時所匯帳號之詳細資料
,原告亦務必需於上述期限內提供正確帳號,否則原告本件
起訴即與未記載被告姓名無異,於法不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