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黃建綱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曉雲
上列異議人就聲請人即債務人莊曉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12日所為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主張本件民國(下 同)105 年12月12日所編造之債權表中有關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編號1 :黃建綱」必須提出債權證明相關文件, 否則應予剔除該債權且重新編製債權表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黃建綱已提出聲請人即債務人所簽發 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之借據影本乙紙,且據相對 人即債權人黃建綱當庭自陳:「此借款是每月借給債務人莊 曉雲1 萬元,因為100 年時債務人莊曉雲沒有固定工作,靠 打零工為生,所以我從100 年1 月1 日起至104 年底,每月 固定借1 萬元給莊曉雲,共60萬元,所以目前才有這份借據 …。」有本院106 年1 月12日調查筆錄、聲請人即債務人莊 曉雲所開立之借據影本等附卷可參,本院認該債權確屬存在 ,異議人就此部分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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