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95號
TTDV,105,司促,4495,2017010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諸昌
代 理 人 范玉蘭
債 務 人 邱彤驊即關山飯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柒佰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 74,740元    │ 105年11月10日起至 │6%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 76,680元    │ 105年12月12日起至 │6%     │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3 │ 118,280元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5%     │          │              │
│ │         │ 翌日至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