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諸昌
代 理 人 范玉蘭
債 務 人 邱彤驊即關山飯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柒佰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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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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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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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4,740元 │ 105年11月10日起至 │6%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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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76,680元 │ 105年12月12日起至 │6%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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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8,280元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5% │ │ │
│ │ │ 翌日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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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