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李敏政
輔 助 人 李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隋風采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 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然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 月3 日提出民事補正狀僅表示無借據及本票可證,並未 依命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 文件,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