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100號
PCDV,105,司執消債清,100,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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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顏雅玲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顏雅玲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105年11月30日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 ,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 英世,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為管理人,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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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