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60號
PTDM,106,交附民,60,2017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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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附民原告  蕭漢津
      蕭宇鈞
      何金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附民被告  林皓偉
      沈宗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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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