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962號
聲 請 人 盛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在銘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
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三、若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法定代理人,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聲請狀底應蓋全體股東印章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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