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962號
TPDV,105,司催,1962,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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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962號
聲 請 人 盛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在銘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
  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三、若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法定代理人,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聲請狀底應蓋全體股東印章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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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文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